近这些年来穆斯林内部流行一种说法“失去的拜功不需要还补”、“还补拜功没有依据”、“罕百里学派主张拜功不可以还补”,这些说法是否符合实情,我们在此文中一一加以核实。
一、伊斯兰众学者——四大教法学派法学家——一致主张,因故撇弃的拜功必须还补,比如因为睡觉或者忘记撇了的拜功。先知曾因为睡着错过晨礼的拜功,醒来后还补,并有言语教导说明:忘记或者睡觉错过拜功应该还补(见布哈里、穆斯林等圣训集),另外壕沟战役先知还曾因为战事繁忙而没顾上礼四番拜,到了夜里也一一还补(见乃萨伊、铁密集和艾哈默德等圣训集)。
二、关于故意撇弃拜功,而且否定其主命性,伊斯兰全体法学家一致主张为出教。因为这属于否认了伊斯兰中基本和必须知道的内容,拜功的主命性有古兰和圣训确凿断然的证据为证,属于这类内容。
三、关于故意撇弃拜功,但不否认其主命性,伊斯兰四大法学派对此问题有分歧。所谓“故意撇拜但不否认”意思是承认拜功是主命,但是因为诸如懒惰、疏忽大意等原因而撇弃了拜功。
关于这类撇拜者,三大教法学派:哈乃非、马立克和沙菲伊主张为犯大罪者,而非出教(库弗尔)。罕百里学派对此则有两个观点:一个是以叛教者论处,也就是已经出教,一个是属于犯大罪者,不属于出教(见罕百里大教法学家伊本•古达麦的《卡菲》等)。
三家伊麻木以及学派之所以如此主张是因为大量的古兰圣训明文说明犯大罪不属于出教,如古兰:“安拉确不饶恕举伴他之罪,但对他所意欲的人他饶恕除此之外(下)的罪过。”(古兰:4章48节),圣训中又提到全美了五番拜功的人,安拉对他有一个承诺,即使他进入乐园;没有全美的人安拉对他没有承诺,如果意欲安拉就惩罚他,如果意欲安拉就赦免他(见艾哈默德、艾布达伍德、乃萨伊和伊本•马哲等圣训集)。
另外大量的圣训说明内心诚信地作证了伊斯兰的真理性,最终将得进入乐园,更何况还在履行平常的各种宗教功修。因此逊尼派通过大量经训证据总结出一条规则:犯大罪者,如果没有忏悔而死,不属于卡费尔,他的结果交付安拉:如果安拉意欲就惩罚他,如果安拉意欲就饶恕他,如果惩罚惩罚他,也不永居火狱,而是将得到安拉的赦免或先知说情后安拉赦免,最终进入乐园,(类似内容见布哈里、穆斯林等圣训集)也由此,伊斯兰认主学家们总结出一个纲领:组成信仰的根本要素是内心诚信和口头承认,至于身体力行则属于信仰完美的条件,而不是决定信仰正确与否的条件。历史至今,正是这一种精准和全面细致的理解保证了伊斯兰主流派别逊尼派在伊斯兰理解和实践上的中正性,保证了伊斯兰全貌和原貌在真正学者层面得到延续传承。在历史上曾有哈瓦里吉派由于将宗教行为完全等同于信仰正确的要素,认为信仰者只要一犯大罪,就变为不信道者。
需要指出的是艾哈默德教长在撇拜的问题上,虽然有一个观点也认为是出教,但跟哈瓦里吉认为犯大罪者出教有根本的区别,因为艾哈默德教长和其他伊斯兰大众学者一样都采纳“犯大罪的穆民没有出教”这一纲领,只是在拜功这个问题上他对经训的理跟绝大多数教法学家的理解和侧重有所不同,这属于原则统一的情况下,局部和细节的分歧,逊尼派内部的分歧基本都如此。
艾哈默德教长抓的证据也是无可厚非的,主要是都某些笼统经文的理解和一些围绕放弃拜功属于库弗尔的圣训的表面含意(见穆斯林、艾布•达伍德、铁密集、伊本马哲等圣训集),之所以得出这个观点是因为对此问题他的理解侧重于经训“惩”的方面,而主流大众教长则在理解“罚”的证据时,还特别强调“奖”或者“宽容”的证据,更加注重二者的综合,所以大众教法学派,对于这些圣训的理解做了回答和说明,其中的一个答复是:那些说明放弃拜功属于出教的圣训,是针对撇弃拜功,而且否认其主命性者而言的。大众学派的这种理解孤立起来看似乎不合理,但是在综合了伊斯兰更多的不同方面的经训来理解,就显得比较完美了,因为伊斯兰的明文是一个综合整体,不该单独割裂开来理解。
四、因懒惰等原因但不否认拜功主命性的撇拜者,怎么论处?他所撇弃的拜功是否需要还补?
罕百里、马立克和沙菲伊学派都主张:处以死刑。但是以什么身份论处呢?马立克和沙菲伊学派主张:以刑法论处,也就是说以犯大罪者,如已婚的通奸者和杀人者的情况论处,因为这种撇拜者并没有出教。而艾哈默德教长对此则有两个观点——如前所述,一个观点是:以叛教者论处,另一个观点是:以刑法论处,也就是属于犯大罪者,不属于出教。另外三大教法学派都主张,虽然处以死刑,但是应该给予三天时间,以便对撇拜者进行劝诫、提醒,好让其改过自新。他要是在三天内忏悔了——开始礼拜了,就不再处死了。
哈乃非学派对此的主张则是:不处死,而是拘禁或关押,直到忏悔。
五、哈乃非派主张:叛教后又信教,除了朝觐外,叛教时和叛教前所撇弃的功修都不需还补。沙菲伊学派主张叛教之后又信教,需要还补之前所撇弃的所有拜功。
罕百里学派对此有两个观点,一:不须还补(哈百里学派教法学家艾布•伊斯哈格•本•沙格拉(卒于伊历369年传自艾哈默德教长,这个观点跟哈乃非同的观点吻合),之前朝觐过的,需要重新朝觐;二: 必须还补,需要还补又分两种观点,其一为:叛教时和叛教前撇弃的一切拜功都需要还补(仍由艾布•伊斯哈格•本•沙格拉传自艾哈默德教长,这个观点跟沙菲伊学派观点吻合。——需要还补的包括三天宽限期内撇弃的拜功),其二(另外一位罕百里教法学家传子艾哈默德教长)叛教时期撇弃的拜功不需要还补,叛教之前的必须还补。
可见,关于叛教者撇弃的拜功是否需要还补,罕百里学派共有三个观点:其中两个观点为同一位教法学家传述自艾哈默德教长,从根本上来说其强度是一样的,因为属于同一人的传述,这两个观点一个为必须还补之前所有拜功,另一个为统统不需要还补,此外另一位罕百里教法学家还从艾哈默德教长那里传来第三个观点,就是:叛教时的撇弃的拜功不需要还补,叛教之前的必须要还补。(见罕百里教法典籍《艾勒•穆阿尼》等)。
关于罕百里学派内部这个分歧,之后内部教法学家有不同侧重,其中罕百里教法学内部公认的教法正本《扎德•艾勒•穆斯堂格阿》的作者大马士革罕百里教法学家哈扎维(卒于伊历968年)的选择是:应该还补的观点(见该经典相关内容)。
这是关于叛教者的情况,由于罕百里学派在一个观点中把撇拜者按叛教者论处(见伊本•古达麦《艾勒•卡费》),所以有了这第“五”条的说明。而如果按照罕百里另一个观点,这样的撇拜者按刑法论处,不为叛教,那么毫无疑问,所有撇弃的拜功都必须还补。
而另外三大教法学派,由于都主张因为懒惰或者疏忽大意撇拜者没有出教,所以所撇弃的一切拜功都必须还补,分歧只不过是在还补时需不需要按次序方面。
在这个问题是,正如前面所述,罕百里学派内部的一个观点(不以出教论)自始至终都是必须还补所有拜功,而根据另一个观点(以出教论),仍有三个观点,其中两个观点都认为必须还补,只不过具体还补的内容有些分歧(一:叛教之前和叛教时期撇弃的拜功都需要还补,二:叛教之前的拜功必须还补),第三个观点为:都不需要还补。
基于上述事实《伊斯兰教法百科全书及当代教法问题》(即此前《伊斯兰教法及其证据》一书)的作者祖哈利博士在总结相关问题的时候提到,哈乃非学派主张:撇弃许多拜功而记不清具体数目的人,必须还补到认为已经还补清所缺拜功,马立克、沙菲伊和罕百里学派则主张:必须还补到确信已经还补完所有主命拜(见《伊斯兰教法百科全书》和《穆阿尼》等的相关内容)。
到这里不得不问,罕百里内部一家之言,何时成了我们哈乃非地区,甚至世界上很多不同学派地区的“伊斯兰唯一的正确做法”,“伊斯兰没有还补拜功”什么时候成了“古兰圣训的唯一做法”,什么时候还补拜功成了“没有证据”的主张?毫无疑问罕百里学派历代主流的真正教法学家虽然坚持自己的观点和对经训的独到理解,但是不会否定其他教法学派对经训的理解和观点,罕百里学派那些以充分的尊重为前提,阐述不同教法学派不同观点和加以论辩的著述就是最好的证明。
对于这个问题,下面试着从两个方面做笼统解答,以期抛砖引玉之功:
近现代,一方面阿拉伯伊斯兰世界客观的社会、政治、宗教的发展趋势对传统的伊斯兰解读方式构成挑战,甚至对部分地区的理解进行改造;另一方面,浮躁、急于求成、浅尝辄止、注重形式在大的社会环境中蔓延,普遍而言宗教界也难于幸免,在两种背景的相互作用下,人们的视野越来越闭塞,原本伊斯兰开发的学术探讨,被狭隘的一家之言代替,并试图按自己的狭隘理解将其塑造成唯一的真理,轻视或不给予其他法学派别和不同观点应有的重视和尊重。
以这个问题为例,由于满足于圣训的字面意思,孤立地去理解一个问题,从而忽略了问题的全面性,导致将还补拜功的问题绝对化和单一化。
正是由于这种单一思路,当代对某些群体较有影响力的学者如艾勒巴尼、欧赛米等侧重于罕百里学派内部的“懒惰等原因放弃拜功不需要还补”的这一个观点的同时,过分单一强调,从而就导致很多人也盲目跟随,不明白问题的究竟和来龙去脉。当代,很多学者为了加强这某些观点,撇开罕百里学派正宗的观点,搜寻表面上看似更加接近经训的观点,不惜大肆依赖历史上的 “字面派”,比如在懒惰等原因撇拜的问题上,实际上现在流行的观点和认识并非是准确的罕百里学派,而是历史上的字面派。而字面派并非伊斯兰内部受论的教法学派,他们的观点(对经训的理解)由于在方法上存在重大缺陷,仅仅作为参考和了解,并不作为依据,犹如今天还存在的伊巴兹叶派和什叶派中跟逊尼派最接近的宰德派。
六、认识此问题常见的一些误区:
1、先知虽然有还补 ,但是最多没有超过四番拜,所以还补的拜功不能超过几番或者四番拜。
圣训中提到:“谁忘记了一番拜(或某番拜,原词是泛指的形式提到),当他记起来的时候,就礼此拜,对它的罚赎只是如此”(布哈里圣训集)。或许有人说,还补的话,只可以是还补一番拜!有布哈里的此段圣训为证。表面上看起来如此,因为这里的泛指词“某番拜”,是单数,但这并不是这里的所指,这里的意思是普遍含义,即:只要忘记某一番拜功就要还补。提到某番拜而没有用复数,一方面的原因是就普遍而言,忘记拜功的情况一般不会太多,但是并不排斥忘记更多就不还补,安拉至知。另外的一些圣训证明这一点,在有的传述中提到的是确指的“拜功”,如:“你们中睡觉或疏忽而误了拜功的人,当他记起的时候,就该礼此拜,因为安拉说:‘你当为纪念我而礼拜’”。穆斯林圣训集等)这里只笼统的提到拜功,没有涉及到数目,所以含义是普遍的,没有数目限制的。另外前面提到先知还补了四番拜也说明这个普遍性没有受到限制。穆斯林撇弃的任何主命拜都需要还补。基于此,各大教法学派的理解,都没有限定在几番拜这样一说。
先知还补拜功的做法本身就是教授我们有拜功必须还补,这些普遍的圣训教导说明一番拜需要还补更多的也要还补,否则是否如果两番拜或三番拜没有提到就可以不还补?毫无疑问,这样的理解方式连字面派都不屑之。
先知的教授有时候是笼统的,并非每一个细节都必须点到,否则教授这个问题,就需要不礼拜几个月、几年的拜功,然后还补!总而言之,必须还补拜功的证据已经确立,所有没有根据的限定都是不足为据的。
2、拜功是按时主命,失去怎么还补?
伊斯兰很多功课都有固定的时间限制,比如斋戒、一生一次的朝觐、每年的天课和开斋课等等,并没有因为时间过去而卸去责任。古兰说明有故之人可以还补,对于无故不封斋的人却没有说明,但是教法学家一致主张:故意撇斋的人必须还补斋戒,是否需要罚赎还有分歧。这是因为:“••••••安拉的债务是最应该交还的”(布哈里、乃萨伊等圣训集),毫无疑问拜功属于仆人对安拉应该完成的最大义务(债务),是最应该“交还”的。另外伊斯兰逊尼派教法学家们用“更当类比”得出,故意撇斋而不否认其主命性者,必须还补斋戒,这是因为既然有故撇弃者都需要还补,无故撇弃者更是应该还补。
大众教法学派对撇拜方面的理解除了经训明文外,也使用“更当类比”。这是逊尼派几大教法学派对此问题的理解和一种思路。而字面派的伊本•哈兹目对此的理解却正好相反,他认为非睡眠等教律认可原因撇弃的拜功,还补不了,只有多做副功拜和多多行善,并向安拉求恕饶。
对此沙菲伊学派教法学家、圣训学家纳维教长在解释因忘记而撇拜的圣训时,以同样的思路提到了这个问题,同时指出:“部分字面派有另类说法,认为:无故撇弃的拜功,还补不当然,并声称撇拜的罪过是还补无法摆脱的,这是说此话者的错误和无知,安拉至知。(见纳维《穆斯林圣训集注释》)。逊尼大众学者关于这一思维方式和得出的主张,甚至连或许采纳“懒惰而撇拜者叛教”的罕百里大学者伊本•古达麦也坚决赞同,他说:“至于喝了麻醉品和非法饮料而至理智时而清醒时而迷糊的人,教律的责成义务根本没有因此而卸去,他必须还补理智不清醒时撇弃的主命拜,对此我们不知道有什么分歧,因为既然许可的睡眠而撇弃的拜功尚需还补,因非法的麻醉品而撇弃拜功更是应该还补。”(见伊本•古达麦《艾勒•穆阿尼》。可见伊斯兰正常的理解思路是怎样的,又是怎样尽可能面面俱到的,而单一地给大众严苛的做法,也是认识上的又一个误区。
3、就我看到的罕百里学派公认的教法典籍中,关于其内部不需要还补的那一主张,所使用的表达都是“不当然”、“不是必须”,还未见到“不正确”、这样的表达,根据我的阅览所识,只有字面派和大量引用和跟随字面派的一些当代学者或一般穆斯林大众才会用“不正确”之类的表达。这两种表达之间的区别是:不当然还包含“可以与否”两种可能,所以如果按照不当然的观点,撇弃拜功者还补了拜功是否可以?这还是一个要重新讨论的问题,因为叛教者是否有宗教法规的义务,尚有分歧,而“不正确”这样的说法,则直接的忽略了这一中间包含的内容,构成了理解上的“一刀切”。
七、特别提醒:
1、此文的目的丝毫不否定按时礼拜的重要性,撇拜的罪过有很多经训的警告都是很多人熟知的,另外从几大教法学派对撇拜者的论断可见一斑。
2、无故撇拜是大罪,还补的同时需要忏悔。而我们知道:经常犯大罪属于出教行为。
3、因为懒惰或者疏忽大意而撇弃拜功和想要或者决定当下这些日子先不礼拜,之后再来还补的性质有很大区别,这种认识接近否定某段时间礼拜的主命性,是很危险的。
4、必须还补拜功是针对在伊斯兰正常环境中的一般穆斯林,如果处于非伊斯兰国家,认识伊斯兰的法规有客观的困难和障碍;或是刚加入伊斯兰不久,对伊斯兰的认识贫乏的穆斯林,还补拜功不当然(见哈乃非、罕百里等教法学派说明)。
5、苛刻不等于就是伊斯兰的真理,理解经训的法规需要依据历代主流的教法学派,不可因为自己严格要求自己,就用最严格的做法要求别人和大众。
6、采纳当代国外教法法特瓦不是义务——采纳法特瓦绝大多数情况下本身不是必须,尤其是违背主流伊斯兰教法学者的理解时,更不该照搬,更不该毫无毫无前提和内容地将其塑造成唯一的正统。
7、此文针对有一定法学底子的同胞,很多具体的证据点到为止,没有一一列举和说明出处,有些问题没有过分细化,对于有一定法学造诣者而言,各种问题按照文中的提示,不难一一加以求证。
安拉至知!
(月华)